【學點法之《憲法》修訂學習】
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權威、法律效力。
全面貫徹實施憲法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。
怎么理解“在國家主席任職規(guī)定上作出調整”?
將《憲法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、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,連續(xù)任職不得超過兩屆”,修改為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、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”,這是黨中央在全面總結黨和國家長期歷史經驗基礎上,從新時代堅持和發(fā)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(zhàn)略高度提出的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,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,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,更好發(fā)揮憲法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,具有重要意義。
中國共產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、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“三位一體”的領導體制,是我們黨在長期執(zhí)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。國家主席制度是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從黨章和憲法相關規(guī)定來看,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和后來歷次修正后的黨章,對黨的中央委員會規(guī)定每屆任期五年,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規(guī)定連續(xù)任職不得超過兩屆。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,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規(guī)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,沒有規(guī)定連續(xù)任職不得超過兩屆。在國家主席任職規(guī)定上作出修改,有利于保持中國共產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、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體制的一致性,使“三位一體”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。
在國家主席任職規(guī)定上作出修改,是著眼于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,在憲法上作出制度安排。這一修改,不意味著改變黨和國家領導干部退休制,也不意味著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。
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,我國干部退休制度已經建立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。1982年十二大黨章至2017年十九大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黨的各級領導干部,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,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,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,都可以變動或解除?!薄澳挲g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(xù)擔任工作的干部,應當按照國家的規(guī)定退、離休。”
黨的總書記、黨的中央軍委主席、國家中央軍委主席、國家主席的任職規(guī)定保持一致,是符合我國國情、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設計,是保證中國共產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、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“三位一體”的制度安排,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,有利于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,有利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,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(yōu)勢和制度優(yōu)勢的重要體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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